义乌讨债公司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当场一次性退还6000元
- 时间:2025-04-28
- 点击:27
- 名称:邦清义乌讨债公司
- 来源:https://yiwutaozhai.wjfzxh.com/
案件事实
2025年3月初,购房者杨某通过朋友介绍,看中栾川县赤土店镇某村村民赵某名下的一套二手房。双方经现场看房后达成初步意向,义乌讨债公司通过微信沟通协商房屋交易细节后,杨某向赵某支付6000元定金(微信转账),并约定一个月后签订正式合同。但赵某于3月18日将该房屋以20万元价格转卖他人且完成过户,3月20日,赵某以“对方凑不到钱”为由通知杨某解除交易,并拒绝退还定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高效调解
栾川县赤土店镇调委会受理后,迅速展开调查。根据双方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于3月5日通过微信向赵某转账6000元,并备注“购房定金”,赵某承诺一个月内(即2025年4月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中“购房定金”的备注与聊天内容表明双方已达成合意。调解中,赵某虽承认收款事实,但主张“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定金可退可不退”,而杨某主张其违反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争执不下,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对卖方赵某,调解员指出,依据《民法典》第586条指出:微信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证明定金合同成立,且杨某已实际履行支付义务;而赵某收受定金后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需双倍返还(即1.2万元)。另外,援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赵某“一房二卖”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承担更重责任。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表示愿意退还定金,但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双倍退还。调解员随即对杨某进行劝说,对其立场表示理解,但同时引导其考虑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建议适当让步以促成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当场一次性退还6000元(免除双倍责任),杨某放弃其他追偿;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约定“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至此,该起购房定金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标题:义乌讨债公司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当场一次性退还6000元
网址:https://yiwutaozhai.wjfzxh.com/199.html
作者:义乌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义乌讨债公司成功调解原告某酒业公司与被告某玻璃制品公司因酒瓶质量问题引发的仓储合同纠纷
![义乌讨债公司_义乌要债公司[本地知名讨债要债]义乌要账公司 义乌讨债公司_义乌要债公司[本地知名讨债要债]义乌要账公司](/static/upload/image/20250426/1745631959152348.png)







讨债首页
讨债服务
讨债案例
一键拨打